安徽淮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xx与安徽淮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82民初3522号 原告:刘xx,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市。 被告:安徽淮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卓x,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xx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郭xx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x 书记员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