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5执1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中环线以南关山二路延长线以西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5、20号楼及地下室第15幢4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588631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凌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南街446号农科大厦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6CF8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2月3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凌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2022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15执1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