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凌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诚鑫佳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湖北中凌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佳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Q1K90。
法定代理人:姜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凌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446号农科大厦8层8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6CF81。
法定代表人:林云。
申请执行人***鑫佳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凌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0)鄂1102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湖北中凌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中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龙振羽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顿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