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693号
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中南路3号阜华领秀中南26层5号。
法定代表人成学荣,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珞南街446农科大厦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