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乾元亨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2民初25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乾元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3号永丰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高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乾元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乾元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乾元亨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乾元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乾元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