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德诚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846号 申请人:*****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申请人*****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元。申请人*****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