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申请执行人现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