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后街136号内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恒程源(烟台)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鑫竹苑A栋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街道福州北路159-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海军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关街道香港西路1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海军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3)鲁0602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