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9574号
原告:青岛昌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西程哥庄6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WHX1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5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8858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淑慧,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第三人: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734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第三人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昌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款项问题,原告自愿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昌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昌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