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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中科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6939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17层20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 原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