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829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英健,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0339215P。
法定代表人:陈汉祖。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燕萍,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富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肯富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到庭参加上述三次庭审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英健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诉讼,肯富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燕萍到庭参加第一、第二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肯富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肯富来公司按原岗位工资标准向***补发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和福利差额266715.02元;3.肯富来公司向***支付赔偿金1091788.75元。在仲裁过程中,肯富来公司提起反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与肯富来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立即向肯富来公司返还借取的手提电脑三台;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承担。2017年12月8日,肯富来公司在仲裁庭审时撤回上述第2项仲裁请求。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第4238号},裁决:1.确认***与肯富来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驳回***和肯富来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诉讼请求。***于2018年1月2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肯富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肯富来公司向***补发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61772.19元;3.肯富来公司向***支付赔偿金1091788.75元;4.本案受理费由肯富来公司负担。
诉讼中,***明确相关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如下:1.关于第2项诉讼请求,补发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在发生劳动争议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805元,以此作为基准减去肯富来公司已发放的工资后计得应补发的工资。其中,2017年5月应补发的工资为44124.17元[46805元-(1434.18元+828.75元+417.90元)],2017年6月应补发的工资为40598.55元[46805元-(1567.90元+910.65元+6.84元+3721.06元)],2017年7月应补发的工资为44322.15元[46805元-(1567.90元+910.65元+4.30元)],2017年8月应补发的工资为44060.15元[46805元-(1567.90元+910.65元+266.30元)]。肯富来公司未发放2017年9月、2017年10月的工资,该两月应补发的工资为46805元×2个月=93610元。上述应补发的工资合计266715.02元。2.关于第3项诉讼请求,按照2016年度佛山市职工平均工资67187元计算,计算方式为1091788.75元(67187元÷12个月×300%×32.5个月×200%)。
四、***与肯富来公司于2000年1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管理)工种(岗位)为“管理工作”;工资为计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工资。
五、***曾在肯富来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4月21日,肯富来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的董事会秘书和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4月26日,肯富来公司处总经理办公室向肯富来公司处的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工作及薪酬的安排》的文件,载明对***工作及薪酬安排具体如下:1.工作安排。鉴于***是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工程师职称,所学专业为流体力学,以及工作经验,公司人事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的自身情况,综合评估,认为***适合从事技术研究方面的工作,技术职务为资深主任工程师。2.薪酬。人事部门结合***的学历、职称、入司年限及工作经验,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及内部一致”的原则,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正常工作时间绩效工资为4200元,职务补贴为3000元。上述为***工作及薪酬的具体安排,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审议。2017年4月27日,肯富来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及审议了上述《关于***工作及薪酬的安排》,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纪要载明工会委员会讨论后的结论为:同意执行。此后肯富来公司向***发出《人员转岗登记表》,该表载明人员类别为管理人员、原工作部门为公司总部,原任职岗位为副总经理,将调入部门为总工程师办公室,将任职岗位为技术研究,转岗时间为2017年5月1日,无转岗适应期,月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元+正常工作绩效奖金4200元+职务补贴3000元,转岗原因为因生产经营需要。肯富来公司另向***发放《岗位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岗位名称为技术研究、所属部门为总工程师办公室、直接上级为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另载明岗位描述、职位说明等具体要求。***于2017年4月28日签收上述《人员转岗登记表》、《岗位说明书》,于2017年5月9日在“转岗人员意见”栏目中填写“不同意转岗”的意见。
六、肯富来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17日分别向***发送《到岗通知书》、《再次敦促到岗通知书》、《第三次敦促到岗通知书》、《四次敦促到岗通知书》、《第五次敦促到岗通知书》,促请***到“技术研究”岗履职。对于上述到岗通知,***于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12日、2017年8月18日向肯富来公司发送《关于的复函》、《对的复函》、《对的复函》、《对、》的复函》,申明其不同意肯富来公司单方面违法调岗的行为,其一直按时上下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等。
七、经被告职工代表会和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被告施行修订后《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上述修订后的员工奖惩制度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超过5日拒绝到岗工作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拒不改正的。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其办公系统将上述修订后的员工奖惩制度发送给***。
八、经征求被告工会委员会意见并经被告工会委员会审议同意,肯富来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董事会依法解聘你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之后,公司根据你的学历、技术职称、个人专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为“技术研究”,并免于考核直接参照技术职务的最高级别“资深主任工程师”给予薪酬待遇。但自2017年4月28日安排工作岗位以来,截止2017年7月17日五次向你发出到岗通知,经人事部门多次解释、多次敦促你上岗工作之后,你至今仍拒绝该合理工作安排,拒绝到岗。根据《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四条第(四)款第20项,你的行为已构成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现通知你,自2017年10月24日起,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同日终止。请你在2017年10月24日前与人事部门办结离职手续。同日,***签收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下方手写注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九、诉讼中,***与肯富来公司共同确认如下事实:1.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0年3月至2017年10月24日;2.***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除业绩奖之外的月平均工资为19000元-19650元。另,肯富来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每月仅向***发放月基本工资2000元、2017年10月仅发放月基本工资1475元,均未发放月绩效奖金4200元及职务补贴3000元。
诉讼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肯富来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2.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第4238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3.《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0年11月1日开始,无固定期限)复印件一份。
4.《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聘书》(2张)、《证书》(科技进步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山委员会委员证复印件各一份。
5.《人员转岗登记表》、《岗位说明书》、《到岗通知书》、《再次敦促到岗通知书》、《第三次敦促到岗通知书》、《四次敦促到岗通知书》、《第五次敦促到岗通知书》、《关于的复函》、《对的复函》、《对的复函》、《对、》的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6.《离心泵水力设计的现代方法》(6.28)、《提高低比转数离心泵水力性能的有效办法》(8.21)、《离心泵临界汽蚀点的捕捉》(10.10)、OA系统发送论文页面截图照片打印件各一份。
7.***名下尾号为4079账户《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10日)、《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3张)、《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资金流水证明》(4张)复印件各一份。
8.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照片打印件一份。
9.关于佛山水泵厂转换经营机制的请示(佛泵[1999]014号)及附件转换经营机制方案、广东省佛山市机械工业公司文件([1999]第116号)、广东省肯富来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募股说明书复印件各一份。
10.《管理制度汇编(一)》(2009年9月)[内含《广东省佛山水泵厂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广东省佛山水泵厂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照片打印件一份。
二、肯富来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广东省佛山市水泵厂有限公司章程》及附表(1999年11月30日)、《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核查表》、《董事会会议纪要》(2017年4月21日)复印件各一份。
2.《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2012年2月1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15年7月15日)、《董事会会议纪要》(2009年12月21日)、《董事会会议纪要》(2012年1月17日)、《2016年经营班子年终承包奖励金审批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3.2017年4月2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共同控制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与原件核对无异)、《关于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议案》、《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记录》、《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签到表、《认购增资及缴款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肯富来公司向***发出认购增资及缴款的通知截图照片打印件一份。
4.《机构设置及部长助理以上干部任命的通知》(2000年)、《关于新一任期机构设置及中层(助理)干部任命的决定》(2003年、2006年)、《新一任期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总监的任命》(2009年)、《新一任期公司助理以上干部的任命》(2009年)、《新一任期助理以上干部任职名单公布》(2012年)、《关于新一任期机构设置及助理以上干部任命的决定》(2015年)、吴泰忠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荣誉证书(20张)、刘世龙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荣誉证书(15张)、莫宇石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荣誉证书(13张)、吴泰忠专利证书(8张)、刘世龙专利证书(7张)、莫宇石专利证书(4张)复印件各一份。
5.2012-2016年度公司科研项目汇总、2017年度新产品开发计划、2017年度新研发项目计划、《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26份)复印件各一份、佛山市科技局管理平台的备案截图照片打印件一份。
6.《收款收据》(2张)复印件一份。
7.***发送的《股权处理的建议》(2017年4月20日)、《关于***工作及薪酬的安排》、《工会委员会会议纪要》、《人员转岗登记表》、《岗位说明书》、《文件签收表》、《关于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复印件各一份。
8.《竞聘结果公布》(3张)、易亚军、冯玉玲、黄建民、吴泰忠、刘世龙、莫宇石工资表(6张)复印件各一份。
9.《总经理办公会议(扩大)纪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书(2015年度)》、《律师函》、《到岗通知书》、《关于的复函》、《再次敦促到岗通知书》、《对的复函》、《第三次敦促到岗通知书》、《对的复函》、《四次敦促到岗通知书》、《第五次敦促到岗通知书》、《对、》的复函》、《告知书》、《对的答复》、《佛山市科技创新新资金项目验收书》、《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建设项目验收完成报告》、《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10.《关于***未到岗履职的工资发放意见》、《工会委员会会议纪要》、《员工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的送达截图照片(3张,2017年10月11日)、《关于审议公司的函》(2017年9月19日)、《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纪要》、《关于分组审议的通知》及《会议签到表》、《工会分会审议反馈表》及《文件签收表》、《会议签到表》(9份)、《关于***的处理意见》及《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同意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2016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和构成的说明》及《代表名单》、《关于公司工会组织及职代会换届工作的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11.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截图、***工资表(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复印件各一份。
1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书》、《综合评价表》(5张)复印件各一份。
13.《岗位说明书》(技术副总经理)复印件各一份。
14.《2015公司助理以上干部招聘提拔通知》打印件一份。
15.《佛山水泵厂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管理骨干薪酬待遇规定》打印件一份。
诉讼中,根据本案的审理需要,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本案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肯富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及赔偿金的问题。
***主张在肯富来公司董事会解除其副总经理职务后,肯富来公司单方将其工作部门由公司总部调入总工程师办公室,并将其薪酬待遇从调整前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46805元调整为9200元,且肯富来公司安排的工作系打压并具有惩罚性,肯富来公司单方调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接受肯富来公司不合法的调岗安排等,据此认为肯富来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肯富来公司则主张在***免职后,***负有遵照执行董事会决议、离开副总经理岗位的义务,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管理工作”范围内为其安排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安排***从事技术研究是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存在任何惩罚性和侮辱性,同时给予***“资深主任工程师”的薪酬待遇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合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而***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拒绝工作,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等,据此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经审查,肯富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肯富来公司董事会免除副总经理职位后,肯富来公司对***进行新的岗位安排,并多次促请***到新岗位上班而***拒不到岗,为此肯富来公司以***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双方争议来源于肯富来公司安排***到新岗位上班是否合理、合法。对此,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
首先,***的原职位是肯富来公司的副总经理,其身份与普通员工有所差异,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作为肯富来公司副总经理且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时,***与肯富来公司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聘任关系,一是劳动关系。对于聘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享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的职权。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法律赋予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肯富来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的副总经理职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畴,并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作审查。由于***的副总经理职位由肯富来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已经成为事实状态,解聘后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仅为劳动关系,双方面临如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由此可见肯富来公司对于***的岗位作出新的安排存在必要性。至于如何安排***的岗位,因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其次,从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可知,双方约定的***岗位为“管理工作”,则在解聘***副总经理职位后,肯富来公司对***的岗位进行安排不应违反上述约定。就解聘后***的岗位安排问题,由于***曾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在肯富来公司处工作多年,则肯富来公司在安排***的岗位时应当结合***的意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特长等进行综合考虑。从***向肯富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发送的《股权处理建议》可知,***已知悉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再担任肯富来公司高管的事宜,在建议肯富来公司处理好其所持有的股权后,表明其“在指导年轻员工解决棘手的产品技术和信息技术问题等方面,我还是游刃有余的,这不但对水泵厂的业务有益,对员工思想稳定也有帮助,也是我对水泵厂的继续贡献和对您的继续报答”;***上述表态可反映其具有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岗位的意愿。在此情况下,从双方的陈述及肯富来公司提供的《关于***工作及薪酬的安排》、《人员转岗登记表》、《岗位说明书》等证据可知,由于***原系主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则肯富来公司安排***新岗位为“资深主任工程师”,负责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与***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特长等相符,亦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由上可见肯富来公司安排***在“资深主任工程师”的岗位上工作,难言存在不合理之处。
再次,对于肯富来公司安排***在“资深主任工程师”岗位上工作是否存在侮辱性、惩罚性的问题。如前所述,在***副总经理职务被解聘后,其面临肯富来公司对其工作的重新安排。由于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曾就具体工作岗位提出要求,肯富来公司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在总工程师办公室担任“资深主任工程师”岗位工作,并规定***前往上述部门报到,该行为本身就是向***进行工作安排的磋商形式,***如果不同意该岗位安排完全可以向肯富来公司提出合理要求,并与肯富来公司进一步沟通。此外,由于***原为副总经理,则肯富来公司董事会基于***经营理念的因由解聘***后,与副总经理相同或近似职级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难以获得肯富来公司董事会的认同,即***难以再担任需肯富来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情况下,从副总经理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至担任“资深主任工程师”岗位工作,虽然从***的角度而言,难免会产生心理落差,但是从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而言,***应适应从组织者和领导者向具体技术研究工作角色的转变,且“资深主任工程师”系肯富来公司处专业技术职务最高等级的岗位工作,故肯富来公司相应的工作岗位安排难以认定为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最后,关于***的薪酬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肯富来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时,由于其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肯富来公司根据其职位和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给予其远高于一般员工的薪酬待遇及特殊奖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是公司日常治理所需。***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除业绩奖之外的月平均工资为19000元左右,由此可见其担任副总经理时,其基于该职位享有肯富来公司给予的特殊奖励。***副总经理职位在被解聘后,由肯富来公司安排到总工程师办公室担任资深主任工程师的岗位工作,基于原职位而给予的特殊奖励则不应再享有,且***的薪酬待遇应当根据该岗位标准确定,否则有违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现肯富来公司已提供证据证实与***相同岗位的资深主任工程师薪酬待遇标准,并不存在差别待遇的情形,由此可见肯富来公司给予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工资即9200元/月并无不妥之处。
综合上述分析,肯富来公司安排***到新岗位上班合理、合法,***负有服从肯富来公司工作岗位安排的义务。***在接到肯富来公司的转岗通知后未到岗上班,并经肯富来公司五次书面通知促请到岗上班后仍不服从,则肯富来公司可根据其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此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查,肯富来公司处的《员工奖惩制度》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且已向***进行了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章制度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可知,***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肯富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属合法解除。现***主张肯富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肯富来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差额。
***主张肯富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肯富来公司应按原岗位工资标准向其补发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差额。肯富来公司则主张***要求按原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且***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并拒绝工作,其无需向***补足工资差额。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在前述第一点分析中已对***解聘后在新岗位的薪酬待遇标准作出相应的认定,在此不再累述,故***主张按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相应月份的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肯富来公司确认给予***在“资深主任工程师”岗位的薪酬待遇为9200元,并确认该工资的构成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元+正常工作绩效奖金4200元+职务补贴3000元”,而肯富来公司仅向***支付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肯富来公司应对未按上述工资标准向***发放工资提供相应的工资制度予以证实,即肯富来公司应举证证实扣发***的正常工作绩效奖金、职务补贴是否具有相应的规定和条件。再者,***虽未到总工程师办公室报到,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存在缺勤的行为,肯富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下达工作任务而***未完成的情况,故肯富来公司扣发***相应工资的依据并不充分。此外,原告工资构成中的职务补贴为被告给予的固定补贴,应不受正常出勤天数的影响。据此,本院认定肯富来公司应按上述9200元/月工资标准向***补足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差额40945.69元{(4200元+3000元)/月×5个月+[(4200元+2000元)/月÷21.75天/月×12天-1475元+3000元]}。
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肯富来公司系在仲裁阶段对此提起了反请求,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24日解除。在仲裁裁决支持肯富来公司上述反请求后,双方未就此提起诉讼,应视为服裁,且双方在本案诉讼中对此并不持异议,故本院参照仲裁裁决结果径行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24日解除;
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差额40945.6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骆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