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翠路1号、3号。

法定代表人:陈州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媛,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燕萍,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 丹

人民陪审员  马春兰

人民陪审员  潘天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