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翠路1号、3号。
法定代表人:陈州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媛,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燕萍,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 丹
人民陪审员 马春兰
人民陪审员 潘天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