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辖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翠路1号、3号。
法定代表人:陈州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富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8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肯富来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在南京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工作地点就是在佛山市,本案争议应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关走访核实的情况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考勤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足以证明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认为,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江宁区人民法院未向上诉人提供相关调查走访证据资料,导致上诉人无法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从而导致仲裁委及江宁区法院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在佛山市工作,且答辩人在南京市江宁区工作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市及业务所在地”,且被答辩人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书中所述的答辩人负责江浙地区的销售工作,与答辩人实际工作地点吻合,不存在冲突。且被答辩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在佛山市工作;二、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答辩人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江宁区;1.根据我方提交的租赁合同,被答辩人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承租21世纪世纪园27栋508室,租赁时间为一年,且根据被答辩人李思华邮寄至该地址的邮件,可见明显不是被答辩人所说“临时接待用途”,而是作为实际工作地点;2.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载有许荣洙、糜亮以及***即答辩人的“南京组办事处”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南京办”报销明细表,“南京组”考勤表,以及载有许荣洙、***、糜亮的名片,名片明确载明“南京办事处”、“21世纪现代城27幢508室”,该地址实际是办公地址;3.根据2019年3月25日江宁公安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8日对上述小区物业以及邻居的走访核实,21世纪世纪园27栋508室并非临时用途,而是长时间作为办公地址;4.被答辩人曾于2019年3月11日在劳动仲裁阶段以相同的理由提起过管辖权异议,但经过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实际走访后,作出宁劳人仲定字(2019)第1397号仲裁决定书,驳回异议。江宁区人民法院对答辩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认定答辩人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江宁区,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答辩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应依法给予惩戒。对于答辩人实际在南京江宁区工作的情况,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工作单位,明显知道这是事实,但仍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此拖延诉讼进程。答辩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导致案件久拖未决,既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给予一定惩戒。综上所述,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笞辩人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被答辩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恳请贵院驳回其上诉,给予惩戒。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肯富来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