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1299号 申请人: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10楼10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44342C。 法定代表人:余娟,业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人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274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前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以绩效不合格为由口头辞退被申请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自行离职,但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系其举证能力的反映,不构成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工作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均未举证离职原因,仲裁裁决认定本案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2746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 审判员 许 海 锚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