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648号
原告: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数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后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兴融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