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5709号
原告: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63。
法定代表人:姜吉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雨(系单位职工),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杏东。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振华路163号飞亚达大厦A座801。
法定代表人:陈海照。
原告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8月20日原告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