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民一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