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民一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