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重字第11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址宁阳县**贤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文庙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宁阳县城海力大道**首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住址济**市天桥区鼎舜赵苑**区**号楼**单元**室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