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566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214680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