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566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214680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