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友。
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崔杨。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904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2022年3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轿车,有抵押贷款,且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期限为二年。于2022年3月11日冻结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相应的变更手续,期限三年。经线上、线下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现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904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孙晓辉
执行员 高玉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