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3422号
申请人:山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567N
法定代表人:李万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围子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0413302W
法定代表人:胡玉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水投康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山东水利民展大厦1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81754233Q
法定代表人:胡玉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水投康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水投康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山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水投康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宗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