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2198号
申请人:佛山市蓝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小榄加油站对面厂房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X5C1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7日出少,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四会市泓业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下?镇渔云村委会黄塘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NLRY4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蓝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告四会市泓业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蓝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蓝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蓝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