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19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四会市泓业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会市泓业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736560元、支付以617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及以40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总金额应以163600元为上限)、赔偿以1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及以65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加总金额应以163600元为上限)予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9328.76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活跃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1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12584.38元。
2、本院以(2021)粤0605执保3127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为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座××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200142514,国用(2010)0719069】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上述不动产存在抵押,为尽快实现债权,本院已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送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依法发函参与分配。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12584.38元,退执行费7315.37元,余款5269.01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5269.01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