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君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辰区普济河东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于喆,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天津君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喆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