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财保339号
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智融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号楼5-A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智融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2160元的财产依法查封,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650648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融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2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