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淮安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席。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5号仲裁裁决执行由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