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淮安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81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席。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合同款项人民币36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36万元为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从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3,41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仲裁费已与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3,418元以补偿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上述给付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该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至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2月15日、2023年4月12日、2023年6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小,无价值。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2月16日,冻结期限1年,至2024年2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该公司出资方式为认缴制,投资者名称为琨华集团有限公司、显志有限公司,出资时间截止到2037年12月31日,现暂未到出资完毕时间。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2023年5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3年5月16日,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公司登记地实地调查,注册地址无该公司经营迹象,未在该地址上查找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 五、2023年5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2023年6月7日,通过微信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征求是否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有意向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但必须走程序,何时提出书面申请暂不确定。 本案执行标的为51434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51434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