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1层5105-5107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756990788G。
法定代表人:陶匡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积享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阳光华艺大厦1栋4楼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积享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2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83749.2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财产》,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