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财保1号

申请人:***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2幢23层2301-2313室、25层2501室。

法定代表人:陶匡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征,上海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上海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淮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雪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其拥有100%股权的淮安湖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26239.9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ABEJ030Z0121Q000017Y)形式提供担保。2021年4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交纳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湖滨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23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拥有的淮安湖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保全总金额为426239.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克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