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285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普联力量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278号5幢1楼、3幢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普联力量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