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2089号
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