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2085号 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王某,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会缴纳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