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0263号
原告:湖南鲲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王X,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鲲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王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鲲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李X、***、王X已支付所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鲲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鲲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湖南鲲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