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3执379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东南。
被执行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科技工业园崛起路17号院内。
被执行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9号。
被执行人:山东朋润赛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民安路7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436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3032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庞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