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茂臣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7408号
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088140728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景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茂臣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6627666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016幢3-11。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
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茂臣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市茂臣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瀚鹏
书 记 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