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6327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港能天然气郓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6327号
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8140728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景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能天然气郓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M3AB6J,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水浒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港能天然气郓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并向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7日内预交诉讼费3750元。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又未申请司法救助,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卫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瀚鹏
书 记 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