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970号
申请人: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8140728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景盛路26号。
被申请人:山东燎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6THM3H,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南、烟台路西(维嘉石化)001幢01单元01-41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燎熙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山东燎熙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无锡华夏鼎盛化纤有限公司提供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燎熙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