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235号
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8140728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方惠山区钱桥街道景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广恩,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瀚鹏
书 记 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