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

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必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5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39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孔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必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振兴南路东蔡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必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481元,由上诉人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