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3执异25号
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圩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海沃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徐圩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沃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理由为:原申请执行人***徐圩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已将(2021)苏070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包括不限于货款90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用,以及罚息等全部转让给了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债权现属于申请人。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1)苏070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山东海沃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方洋物流有限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徐圩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9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9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76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90元,由被告山东海沃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徐圩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苏0703执936号,该案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3年2月27日,***徐圩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向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载明:1.“我司将案号为(2021)苏070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事项对被告山东海沃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不限于货款90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用,以及罚息等全部转让给贵司,转让对价为零元。2、我司将配合贵司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向山东海沃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为贵司为申请执行人的资料或配合做相关笔录等。”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另已向山东海沃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确认书》,***徐圩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已将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其取得本案债权,且已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现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薛 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冉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