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11民初2297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侨城光明都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侨城光明都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