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斯克路与某北湖印象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12551号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5)粤0112执1963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本院将本案并入(2025)粤0112执1963号案件一并处理,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112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