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03执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0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电梯安装款322685.7元及违约金、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46.5元及执行费47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就该案的执行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案件的执行也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03执6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