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725执4017-2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平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63216910。
法定代表人:***。
关于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725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4年10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多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劵、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多个账户,但均无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需续行轮候冻结的,应于期限届满(2026年1月9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查封书面申请,若无书面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
经查询,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三、2024年10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经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名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7358.4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