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一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4372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海一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中心渔港经济区滨海新区渔港水产中心2号楼3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一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