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28397号
原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翠瑜街7号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9144000019032720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盈瑞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六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445753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盈瑞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