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667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恒达昌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恒达昌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57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21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1,18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