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668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降低诉讼标的额至35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2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2200元。保全费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