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997号
申请人:辽***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4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4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晨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