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市新能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485号之二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0787542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神木市新能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枣稍沟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ABN4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新能聚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小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